卫生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2:02:06
在实践当中,比如,一家饭店发生食物中毒,依法应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多少倍罚款,但是,饭店没有收取发生食物中毒人的任何钱,顾客也未结账,那还算是有违法所得吗??法院的一位同志说,现在没有收不等于以后不会收,照样按菜单上价钱算违法所得,有依据吗???
具体相关的法律是什么解释的,我还没有找到,有卫生部的同志在吗??哪个制定的法律问题那么多
二楼说有依据可以告诉我依据的法律是哪条吗?我找来看下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这个老板没有收钱算有营业收入吗??好像还倒贴人工和原料呢,就算是有营业收入,也是负收入吧
我个人认为,要按有违法所得查处,就算不给钱,也要双方形成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协议,打个欠条也得。要按无违法所得查处,就要双方当面达成协议不再收取该次餐费。可是在实践中太麻烦了,估计领导也不会同意这样做。呵呵。毕竟中国的司法机关还没有严谨到这个地步。看着办算了

这涉及法律解释的问题,我赞成按标价算违法所得,参照刑法对于违法所得的确定规则。
  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违法所得为例,都是按照标价和销售量确定的,买卖双发实际坎了多少价,给了多少钱很难确定,所以还是统一标准比较好。

  楼主认为,“要按有违法所得查处,就算不给钱,也要双方形成书面或者口头的借贷协议,打个欠条也得。要按无违法所得查处,就要双方当面达成协议不再收取该次餐费。可是在实践中太麻烦了,估计领导也不会同意这样做。呵呵。毕竟中国的司法机关还没有严谨到这个地步。看着办算了”

  补充:我不这样认为,由于违法行为而得到的债权要按违法所得查处,很合乎情理,“双方当面达成”就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不合理,因为这属于民事领域的债的免除,行为人有权放弃自己的债权,但并不等于他从来没有得到过这债权,相反,行为人放弃债权(即所谓协议不再收取该次餐费,对于唯利是图的商家来讲,实践中也很少出现),正是建立在他有这债权的基础上。
  如果楼主还不能接受的话我再从法理上加以分析,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预防违法行为,处罚的轻重理论上应该取决于其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楼主补充的两种情形社会危害性相当,经营者免除债务有其自己的理由,或者是在另外一些方面受到了对方的利益,法律不必深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 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食品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食物中毒确认的内容、程序及有关技术要求,应当执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的规定。

一家饭店发生食物中毒,依法应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的多少倍罚款?
一倍到五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