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体制体现了什么原则?源自谁的学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8: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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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主义既是一种观念又是一种制度。作为观念形态的联邦主义主张建立统一的国家,强调一定程度的权力集中,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民族主义,其目的是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作为国家政治组织形式的联邦主义制度是指政治上介于中央集权和松散的邦联之间的一种制度。在联邦制度下,将原先的内政、外交上自主的各邦融合在统一的联邦国家中。现在谈起联邦主义来,一般以美国宪法为例,将全国性政府与州和地方政府分权的联邦共和政体观念为主要特征的1787年宪法的创立视为现代联邦主义政治制度的开始。联邦制的两个关键词是自治和分权。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里重新阐述了邦联的思想,使得这种重新阐述成为了联邦制政体的一个基本特征。他认为,个人在每一个政府单位中都是基本的构成要素。每一个政府单位都必须能够明确有力地表达人民的渴求,回应个人的需要,实施与个人而非集体相关的决议。每个政府单位本身都是自治的,都有行政和司法权以实施其作为法律的决议。奥斯特罗姆认为,联邦制标准定义的特征之一就是“权力由联邦政府和州或省政府共享的政府体制” ,因此也可以认为,联邦制政府是一个双层结构的政府。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参见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参见美国联邦政府诉尼克松案)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