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中,清偿时间前后不一致时以那个为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4:07:39
2007年10月我与一开发商签定了一份房屋预售合同中,
现在关于房本办理和提供的约定中,因为涉及到28%余款的给付,
所以出现了分歧,具体内容如下:

三、甲乙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交易程序
房屋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为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以下为手写的补充条款)
(一)乙方必须按照做合同约定日期交款,如有延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乙方交付甲方合同违约金总房款约2%。
(二)甲方在2年内为乙方提供房本。

现在的问题是,甲方认为没有到两年(过去一年半),因此不提供房本,(实际情况是现在他没有办理下来),我认为是半年内“办理”,两年内的任何时间甲方有义务“提供”房本。
在法律上,可否认定“办理”与“提供”为不同概念?
这个时间应该以那个为标准?
房屋是06年就建成的,买时虽然签的是预售合同,实际已是现房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关于房产证办理的争议。

合同中的两处并不矛盾:

房屋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为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甲方在2年内为乙方提供房本。

第一种是6个月内为乙方办理,而我们都知道办理只是一个过程,甲方在交房后,6个月内为乙方办理房产证,甲方不是房产证的发放部门,因此,他们只是提供申请。
后者是说两年内提供房本。 意思是两年内办出来,交付给乙方。

个人认为此处是不矛盾的。

但是,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此处是格式条款,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 关于房款的交付。

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是:一方交付商品,另一方支付费用。

现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做为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支付价款。
合同约定:(一)乙方必须按照做合同约定日期交款,如有延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乙方交付甲方合同违约金总房款约2%。

涉及到28%余款的给付,。

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否则有可能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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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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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胡律师:

办理是属于一个过程,而提供是属于结果。

这是房地产商提供的样本合同,里面有很大的漏洞,但也不是没办法,网上讲不清楚,最好电话联系或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