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分拍卖案例+分析越全越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1: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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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圆明园的兽头如何?

考试案例
河北的王先生与赵女士婚后共同投资在北京买了一套住房出租,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丈夫王先生名下。后来双方感情恶化,最终分手。2007年10月,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在分割财产时,赵女士发现,王先生己于一个月前将房子委托北京的一家拍卖公司给拍卖了,买受人是北京的一位姓刘的先生,并且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赵女士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拍卖房子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因此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拍卖无效。
问题:
1、王先生是否有权单独委托拍卖该处房产?为什么?
2、拍卖的结果是否有效?买受人刘先生能否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为什么?
3、拍卖法中关于无权处分有哪些规定?赵女士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保障?

答案
王先生有权单独委托拍卖该处房产。产权证登记在王先生一个人的名下,赵女士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共有人(因为产权证上她并不是共有人),王先生当然有权处置该房产。
2、拍卖的结果有效,委托手续合法,拍卖过程合法,拍卖当然为有效拍卖。买受人刘先生也能够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3、拍卖法中关于无处分权的规定不多,主要有: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可以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赵女士的合法权益应通过下列方式来实现:王先生处分了法律上属于他个人但实际上为共有财产的该房产,房产虽然没有了,但变成了货币,这些货币仍为夫妻共有财产,赵女士的财产并没有灭失,赵女士可以通过起诉其前夫向其追讨应属于自己的部分房产变现所得。.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