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即辞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7:17:45
我在单位试用两个月但试用期内没有签订试用合同。我因为个人问题在三天前口头辞职。第三天工作交接后,当我提交书面辞职信时,口头辞职不答应,要求我再次留三天,理论过后他说算即辞处理,但当时公司没有规章制度说明即辞的处理方法,财务结算工资时答应按天数算工资,现在我担心到15号领到工资的时候如果少了或者不给的话怎样办?

一些关于劳动法的知识,你看看就会明白的。

  不签合同代价高昂

  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明确写进立法,体现了立法者落实“书面合同”的决心。新法实施后,违反这一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利刃3:详细规定试用期长短

  在很多情况下,试用期过长一直被用人单位无偿占有其劳动成果的劳动者诟病,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争议最多。而这一现象,将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为详尽和明晰的规定予以遏制。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而在试用期领不到工资,或者按比例领取工资的不公平待遇,新法则提出了试用期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对其予以纠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试用期方面,《劳动合同法》更加具体化和更具可操作性。

  利刃4:合同自然终止也要补偿

  照旧法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得到任何补偿。而在新法中,这一被执行了12年的规定将被颠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这在第四十四条和四十六条中得以体现。

  新法的这一规定属国际通行做法,是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员工的一种鼓励,也体现了员工离职后使其生活有所保障的一种人文关怀。而对于补偿标准是否过高的问题,有专家认为,这依赖于企业内部制度和经营管理水平是否也在同步提高。只要是守法的企业,成本应该不会大增。

  针对新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影响用工稳定和用工质量的诸多企业家们的焦虑,有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短时期内对企业的管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但也应该注意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