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10年前将父母房产划到自己名下,能追回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9:08:31
姐妹二人,妹妹出嫁离家;姐姐招了上门女婿,孩子随母姓。姐妹俩的娘家本来有一座院子2间平房,老父亲在世时,姐姐和姐夫在院子里又加盖了2间平房供自己住(院子都变成房子了),并另启一张房产证。老父亲去世后,94年姐姐同老母亲将四间平房(分两张房产证)的户主全改成了自己,妹妹到现在才知道房产证被改一事。姐姐只同意分给妹妹一间平房,请问妹妹该怎么办?律师比较忙,只大概听了一遍,说已过了诉讼时效,但妹妹不服。(假如院子未被姐姐盖成房子,拆迁中院子的价值和房子是均等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没有过二十年,如果妹妹能证明自己是真的只是现在才知道权利被侵害,在知道之日起,二年内是可以请求法院保护的。
假如院子没有被盖成房子,那么先假设院子作为两间房子的价值吧,那么父亲去世后,根据继承法的法定继承规则,四间房子,两间归母亲,两间是作为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姐姐和妹妹三人继承,每人得到三分之二间房子,则母亲共有二又三分之二间房子。母亲有权处分自己的房子,要是94年房产证更名是老母亲实施的房屋过户行为,则属于母亲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姐姐得到母亲的财产加上她自己的财产,一共是三又三分之一间房。所以妹妹只有三分之二间房子。再者,如果是分母亲的遗产的话,鉴于姐姐可能照顾母亲多,会多分的遗产,而且院中两间房子是姐姐自己盖得,所以综合而言,姐姐分给妹妹一间房还是可以的。

上面的说法是合理的

可以起诉,没用过诉讼时间!

广东胡律师:

1、妹妹可以起诉,从《继承法》来看,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是以知道权益被侵犯算起;

2、4半房子,2间属于父亲,2间属于母亲,父亲2间遗产由母亲、姐姐与妹妹3个人继承,妹妹可以继承三分之一,因为母亲还在世,妹妹分不了母亲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