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高手:关于治安处罚的设定权限?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有啥区别呢? 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1: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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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因为治安管理也是行政管理的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就是一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然不能反过来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为治安管理只是行政管理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就像实施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只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一样),所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也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实际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是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这个权限内设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各种处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属于基本法律--母法,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属于其他法律--子法,谁都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格地位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