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医生失职所造成的医疗事故吗?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请教权威人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9:21:26
08年12月份,父亲的眼左眼因不小心溅入了水泥,引起了红肿及溃疡,08年12月13日住院医治,其间医院给予抗炎\抗真菌等综合兼烧伤\散瞳等治疗.09年1月19日出院,红肿及溃疡得到了控制,医院的出院小结写到:治愈出院等情况.出院后眼睛仍感到不适,再次去医院复查,医生给予的答案是,恢复过程中的正常现象.由于病情又日渐严重,09年2月7日又再次入院,方才引起医生的重视,经过多项光片检查,发现眼晴内有异物存在,可当时脆弱的眼晴因异物的长期存而病变,无法挽回,最终导致左眼切除.在此请教各位高人,这是医生失职所造成的医疗事故吗?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谢谢!
非常感谢各位给予我的见意,请各位权威人士能否依照有关法律标准帮我详细分析一下,谢谢了!!!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09年2月7日又再次入院,方才引起医生的重视,经过多项光片检查,发现眼晴内有异物存在,可当时脆弱的眼晴因异物的长期存而病变,无法挽回,最终导致左眼切除.在此请教各位高人,这是医生失职所造成的医疗事故吗?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鉴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 医疗机构应当报告。做医疗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3、 关于鉴定费用。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