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务上与纳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4:10:23
2008年度报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成本累计是71万,可做账后体现是76万.这可以吗?税务上过的去吗?企业所得税清算有问题吗?
可有做税务的,解说一下,谢谢!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分离的。
财务会计是作出公司年报给广大信息使用者的。税务会计是专门为纳税而去做报表的。分工不同而已。
这样的分离源于公司法和税法的分离。一般财务会计大体按公司法做帐。税务会计按税法做帐。采用的标准不一样当然出来的结果也就不一样。各国规定不同,像德国严格规定财务报表必须和税务报表一致。我国承认这种分离。
所以如果76万与71万的差额是源于这种不同标准的会计结果的话就是合法的。如果是故意少报营业成本漏税就是不可以的

你的意思是企业所得税四季度申报时是71万元,而年度清算的数据是76万元,对吧。这两个数据不符是可以的,年度清算时间放在5月31日就是让企业有时间对年度数据进行核实的,以确保正确。
且不说增加的这5万元费用,就是这76万元的成本都必须保证是08年应该发生的,这一点你应该明白,只不过增加了5万元成本容易引起税务的关注。
对于是否有调整的项目,需要你认真去学习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有疑问可以与税务专管员沟通。

你指的是所得税报表吗?合不合理那要看这5万成本是什么了,如果确实应在085年度核算,那么可以,如果两可的话,税务肯定要调整的,因为成本直接影响应缴所得税,你让税务少收税他们会愿意,所以你要把这5万做的让他们感觉必须在08年处理,你就不用再调整了

可以的,因为税法和会计法是有区别的,我们单位也是的,汇缴清算和账上也有区别的。可以多交所得税都不可以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