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的股份制公司,如果有两个人决定强行退出,其中一个是法人代表,那么应该如何赔偿第3个股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9:41:29
如果两个人的退出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那是否要负相关责任?如果两人新成立一个新公司,并利用了大部分原公司的业务资源和人力,该如何处理3人之间的财务问题?

可以要求决定强行退出的股东将其股权低价转让给第三个股东,至于这两个股东退出以后成立新公司,使用大部分原公司业务资源和人力问题,应当在两个人强行退出的时候,作出书面承诺,三年之内不得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同的项目,不得利用原公司的业务资源,负责就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赔偿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