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组的补偿金由谁支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6:37:07
请问国有企业改组是不是必须要支付员工补偿金啊?应该由谁支付?是原公司还是现公司?
现公司要求员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现公司重新签订一份合同,但据我所知,改组后,原劳动合同是自动转到新公司,还是有效的,为什么还要重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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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的这种做法很幼稚,根本不懂劳动法,这么重新订立合同什么事情也规避不了。你不用担心,既然只是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在股份比例上没有变化,那你就负责把以前的证据把握,因为单位为你缴纳社保的,他想逃掉责任也不可能的。不用担心。

如果实在觉得有问题,那就先和劳动仲裁部咨询下,看看是否就以前的工龄达成补偿意见。

企业的改制改组过程中,如果职工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将会获得一定数额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那么这笔安置补偿该怎么计算?职工究竟能领取到多少?

全民所有制职工两种安置办法供选择
对于在1986年10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如果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两种安置办法可任选其一:
一是领取安置费。即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2003年我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7931元)。职工领取安置费后,视为自谋职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在具体发放时要体现工龄差别。如果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可按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
二是领取经济补偿金。即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并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合同制职工补偿金视年限而定
对于在1986年10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至2001年10月6日前招收的合同制职工,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照职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时本人的标准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如果合同未到期,按实际工龄扣除不在岗年限,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不能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支付,并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对于在2001年10月6日以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合同到期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合同未到期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岗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后,不能重新就业的,可享受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