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造成行人死亡,请问人和车的碰撞点在什么位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3:43:53
车祸造成行人死亡。请问人和车的碰撞点在什么位置?
1、行人由南向北通过马路,已走过马路中心线,进入肇事车的行车道内。倒地位置离斑马线仅20米;行人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2、肇事车是广州丰田凯美瑞(240G)。刹车制动印从其行车道内的斑马线中段开始,弧线弓形向左斜前方延伸22米,撞到马路左侧道牙,在该道牙上擦出4米的浓重印痕后截止。这22米的刹车印在事发后49天,依然非常清晰。
3、司机自己口供,当时车速60码左右。(出事路段的限速为50码)
交警队认定人车同等责任,这种认定有没有问题?
顺便提交一下肇事车上的乘员情况:肇事司机是驾校教练,有两个乘员曾经都是交警(其中一个目前在车管所是一个小头目),还有一个中学校长!
被害人情况:70岁老人。当时已经走过马路中心线,进入肇事车的行车道内。马路宽为11米。城市道路,有一条黄色中线。
证据情况:交警队只询问了肇事车上的所有成员并做了笔录。对当时围观的群众一个也没有问。我们有6个证人证明老人当时走在斑马线上。但交警队对这一情况根本不理睬。
我们恨肇事者残忍冷血,事发后故意不保护现场,导致十多分钟后老人又被第二辆车压到。并且第二辆车之前有几个路人多次督促急救报警的情况下,他还从容地答复人家急救车马上就到。实际上,他根本就没有拨打急救电话。所以,我想先找到碰撞点,根据刹车痕迹制动印起始点确定老人的具体位置,以此佐证目击证人证言。

谢谢各位热心的好人!对方答应按照全额赔付15万,只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我们家人很恨肇事司机眼看着一条生命慢慢死亡,不但不去救治,并且不设路障,导致伤者被二次碾压。难道就没有法律去惩罚这样的人吗!

刹车制动印从其行车道内的斑马线中段开始,弧线弓形向左斜前方延伸22米,撞到马路左侧道牙,在该道牙上擦出4米的浓重印痕后截止。这22米的刹车印在事发后49天,依然非常清晰。
3、司机自己口供,当时车速60码左右。(出事路段的限速为50码)

这样的话可能时速才60吗?没有八九十以上会有那么长的刹车印吗?再说新交通规则是怎么规定的你可以去查查.车是要负主要责任的(老人处与斑马线内),肇事车是怎么也逃避不了责任的!!!你都讲了当时肇事车上乘客的情况了!肯定有问题的!!!至于碰撞点我觉得你应该从肇事车的刹痕开始寻找...处理办法你可以参照2楼的回答:你的选择有:

1:民事赔偿,满意的话放肇事司机一码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1条之规定: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否则视为同意,无论你签不签字

3:中间有暗箱操作,交警核定现场也不规范!把相关材料送纪检委

希望能帮到LZ!!!

要求调看当时的录像资料,在赔偿上要求对方多赔偿,因为人和车的交通事故,车要占主责。

其中奥妙你可能不是很清楚。

首先。事故处理分民事赔偿、行政(刑事)处罚2部分。

就民事赔偿部分而言,机动车一方从次责到全责,对本案死者的赔偿结果是一样的。因为交强险在11万限额内是全赔的,不分责任比例。 (详见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但是,对行政(刑事)处罚部分,就有很大不同了。因为根据刑法133条规定,主责 + 1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判3年以下的虚刑。

故而,在事故处理中,机动车一方力争不超过“同等”以上责任。这样可避免刑事处罚,只需承担较轻的行政处罚。

对此,你的选择有2条:

1、反正民事赔偿不少,放对方一码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1条之规定: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否则视为同意,无论你签不签字。

根据我对那款车性能的了解,当时车速肯定不止60码!中间有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