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计提何时实际缴纳缴纳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1:50:22
还有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单位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2、缴纳入库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金——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二、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实务中,税局对大多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都是采用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中对清算时间的规定是这样的。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