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教育的议论文!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6: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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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利于推动和促进民族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在民族教育方面实行了许多特殊政策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管理。早在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就做出了《关于建立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明确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了民族地方教育司,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一级教育委员会、教育厅也设立了民族教育行政机构,一些州、县也设立了民族教育行政机构或专人负责掌管民族教育工作。这样,从中央到地方加强了对民族教育的领导管理,为办好和发展民族教育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2.保证民族教育的经费。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当国家经济还处在恢复阶段的时候,就专门设置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用来解决民族教育经费问题。同时还明确指出,这是少数民族各级各类学校与一般学校享有同样的经费之外特设的一笔经费,更不能以这项补助费代替应该在一般教育事业费是开支的任何费用。尔后,虽然作了一些改进,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并没有受到影响,而且逐年增加。例如,全国教育经费中专拨出来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1977年比1978年增加600万元。1980年实行财政体制改革,少数民族教育经费由省、自治区包干掌握使用,有关省、自治区依然保证少数民族教育经费。例如,有的省、自治区从中央财政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作少数民族教育经费,有的则从中央拨给省里用于不发达地区的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重点扶持少数民族教育。从1990年开始,国家又设立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

3.允许和要求民族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办学。早在1951年国家就明确指出,民族教育应当采取适合于发展和进步的民族形式。根据这个精神,在民族地区举办了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师范学校、民族职业学校、民族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及民族学院等。1981年,又重申了民族教育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办学的方针政策,并且要求有重点地办好了寄宿制学校。1984年,又将这一方针政策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同时还明确规定,除举办上述各级各类学校外,还应当在“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制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1980年以来,一些全国重点大学和部分省高等院校举办了民族班,一些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