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补偿标准按多少年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3:56:44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在这里,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楚,关于你们家的房屋是城镇房屋还是农村房屋,通过描述还无法确定。
城镇的房屋的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在性质上属征地拆迁的范畴,应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农村的房屋和城巾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

在这里关键的是确定,你们村集体的土地是否被征用,成为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二: 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