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股东虚假出资 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9:10:49
该公司为空壳公司,虚假出资800W。
拖欠我工程款21W元,一审判决只判该公司承担21万元债务。
但是,该公司现在不存在了。法院并没判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不是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吗?
还有,目前我是要上诉,还是在执行过程中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这条来追加呢。关于这条解释中的其开办单位是什么意思。。

包不包括股东。

最后个问题,我该怎么证明该公司虚假出资呢。。

谢谢回答。
有没有人能 针对证明虚假出资给点详细解答...

目前主要焦点也就在这上面了...

我再追加点分..麻烦大家了

此处的被执行人就是这个空壳公司。他的开办单位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

  据我所知,实践中公司法人格被滥用的几种表现形式:

  1、空壳公司。投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即将其投入的资金抽逃或转移,企业因资产减少或严重不足,成为空壳法人。当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时,公司早已失去偿付能力,而股东则以公司为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2、一人公司。投资者为了规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借用妻子、父母、子女或亲朋好友的姓名进行登记,成为公司空头挂名股东,而这些成立后所谓的有限公司资本实际均有某一实际经营者出资,公司实际是由一个股东操纵。

  3、脱壳经营。公司在大量举债情况下,故意不参加年检,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股东或出资者既不依法组织清算,也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而是以原有的营业场所、经营人员、董事会异地重新设立公司组织经营,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实践中吊销营业执照已成为公司合法逃避债务的有效方式。

  4、虚假出资。某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庇护、甚至鼓励企业违规开设公司,投资者借机在设立公司时未按《公司法》要求向公司投入足额注册资本,不仅影响企业自身正常的经营活动,还影响企业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

  5、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一些集团公司或大公司为了分散经营风险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设立子公司。表面上看,这些子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实质上均由其母公司操纵、控制,成了母公司实现其目标的“工具”。当子公司因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负下巨额债务或濒临破产时,母公司则假借子公司独立人格这块挡箭牌,拒绝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你的情况明显是第一种,应当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证明虚假出资我觉得仅凭你自己可能很难,首先要去工商登记机关查查他的登记时候的验资证明,然后再去他的公司账户开户行拉出对账单,看看有没有成立之后马上就抽逃公司资金的情况,不过这可能要法院才有这个权利。即使你拉出了对账单,怎么证明他是抽逃出资而不是正常业务也是很困难的,我估计也得法院出面才行。

  有限公司制度有很多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