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中的f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7:32:48
从事会计工资十来多了.当中会计准则变化了许多次.变化最大的还是这回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准则.纵观这些准则,我深深的感到账务处理玩的只是观念和概念.观念\概领不同了,账务处理也不同了.至于企业利润到底是为何为准,这就不重要了,其实非常的没有实际意义.例子我可以举出许多.就不一一举出了.在此只说说社保金这一项,这是新准则的一个大f悠.

以北京为例,北京地区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5%,个人缴费比例2%;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单位承担;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工伤保险按行业性质分为0.6%、1.2%、2%三档基准费率,只由单位承担。以上合计,社保总负担至少已占个人工资总额的41.7%至43.1%,外加单位和个人各缴(扣)12%以内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里面将有可能高达67.1%躺在ZF的裤兜里,不可能真正成为公民的可支配收入。钱明明放在政府的腰包里,却算是职工工资。

之前对社会保费金的账务处更是挂"其他应交款".意思就是从工资中扣除应交给政府的钱.但上海社保案出事之后,新的会计准则的改了,取消了"其他应交款"这个科目了,意思就是说政府没有向企业和个人收取除税收以外的钱.那把个人社保金挂入什么科目呢?挂到了"应付职工薪酬".然后又多增加一步账务处理,把这部份社保金从"应付职工薪酬"冲到了企业的费用.个人还是拿不到这个钱,这钱还是到了zf口袋.只是在账面上没有反映进入ZF口袋.2006年发现新准则的这个变化,给我的第一个感觉就是在F悠.

我这样的理解对吗?请大家指教.

你看得太浅了。《企业会计准则》与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有很大的改变,这些改变仅仅会计的影响就非常大,这么说吧,《准则》下会计账务处理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和《制度》下的财务报告可以说大相径庭,对原制度很大方面可以说推翻原有的很多处理和思考。具体的不同点太多太多,可以举上百个例子。

就说计量方面,《准则》中对很多项资产的计量做了改变性的处理。举一个小小的例子,金融工具的计量,做了严格的要求。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做了严格的定义,这使得企业不能再使用金融工具调节利润。(还是自己看吧,呵呵...就算用千字文也只能讲完其中的几样而已。)其实我个人觉得,倒不需要做太多的对比,只要依照现有《准则》去直接理解即可。

很庆幸我是在颁布了《准则》后考的CPA,我有个学姐,已经在事务所工作4年了(她04年考完的),前两年,还倒过头来重新组织学习。天天抱怨,仿佛重学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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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于你发来的信息,再回复一些喔:

"......意思就是说政府没有向企业和个人收取除税收以外的钱.那把个人社保金挂入什么科目呢?挂到了"应付职工薪酬".然后又多增加一步账务处理,把这部份社保金从"应付职工薪酬"冲到了企业的费用......".

你说的这个有理,我赞同。但这个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是趋同的,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在做这些账务处理安排时也考虑到了相关问题,就不得知了。
当《准则》在制订的时候,除了考虑最主要的原因——与国际趋同,更真实的反应企业的财务信息之外,还会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利害关系。《准则》是财务部制订的,而《税法》是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当然,法律审议的权利永远都是人民代表大会。),财务部在制订《准则》时,相关条款要与税务部门协商,还有来自证监会、银监会的压力(这些个事务部门都直属于国务院的喔!)还有来自民间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等的建议,都要考量。如果说它的某些细节上的条款反映出来一些霸权主义,我觉得是很有可能的。
你说的这个“其他应交款”的取消的事件没错,但是它又是冠冕堂皇的。你看,从企业会计计量的角度上来看,社保费属于为员工支付的福利,它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