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8:09:19
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上年结转贷方余额4238.64元,本年借方发生额为8456元,本年贷方发生额为9660元,福利费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的14%,请问计提的9660元是否需纳税调增?如需调增,调整表该如何填写,谢谢!

福利费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也不进行计提,应 按实列支了,所以,一般情况下,2008年实际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首先冲减原先帐面的余额,也就是4238.64元,不剩余的部份4217.36元直接记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中就可以了,你所计提的9660元已经超过的支出的部份5442.64元,应作为所得税汇算时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并信所得额中征收企业所得税。

调增部分=9660-(8456-4238.64)=5442.64

对此不用动。

不需要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