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解除合同,本人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2:33:52
我是08年4月入职,和南京的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到2011年4月截止,09年初,南京的公司整体搬迁至扬州,和扬州的另家公司合并,现在09年4月份,公司以人员过多的理由跟我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只是口头通知我,并且给我一个月的缓冲期作为交接工作时间,没有书面上的,还要我自己写自动辞职书,不过保证给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方式合法吗?我下面应该怎么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1.与新的公司合并,是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所以不能主动写辞职信,否则公司完全可以不给你补偿金。

2.如果要写辞职信,必须公司先把补偿金给你,并给你开证明说明那是补偿金。

3.你工作没满一年,补偿金是一个月的工资,没错,注意,是你过去12个月内收入的平均月工资,不是什么基本工资哦。

4.说实话,我认为公司可能是在骗你,因为公司主动辞退你,而且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的,一共只需要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做补偿金就给了,既然补偿金都愿意给了,为什么还要你写辞职信,这个不合理。

不合法,但不要写自动辞职书,应向劳动仲裁伸请或上法院起诉.

1、与新的公司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2、员工自己提出辞职,按照来的合同法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既然公司要与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那员工千万不能写辞职书!);
3、你公司应该与你签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支付你一个月的补偿金,并且要出具你离职证明,还要在15天内帮你办理离职失业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