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上课期间意外摔伤,我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4:26:54
在几天前二年级上体育课时,教学内容完成后让学生自由活动,一小女孩儿在玩耍时自己摔倒,导致小臂骨折.学校要我来承担责任.而且当时我并没有离开操场,并在不断的招呼学生,提醒他们注意.难道学校就不要承担责任吧?

1、“学生在上课期间意外摔伤,我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只要你在上课期间按照教学要求去做,并且“当时你并没有离开操场,并在不断的招呼学生,提醒他们注意”,你就已经尽到了一个教师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应再负责任。

2、“难道学校就不要承担责任吧?”:
(1)你尽到了义务,学校的场地如果不合格:应由学校负责任;
(2)如果学校的场地符合有关规定:学校也不应再负责任,应由学生家长自己承担责任。学校只是出于道义可以给予部分补偿、但不是承担赔偿。

3、建议:
(1)先找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看看(从网上搜索即可),然后找学校领导沟通,说明你已经尽到了责任,按法律规定,你和学校都不应有赔偿的责任。
(2)再找学校家长沟通,说明情况,然后提出你适当补偿,但如果对方索要过多的赔偿:让他们去法院起诉。
(3)如果对方起诉:你应提前收集好你并未离开操场、并一直在提醒学生的证据,最好是在与学生家长和学生沟通时,问学生你是否在操场、是否在一直提醒他们,同时暗中录音;再找另外的学生或教师作证:这样就可以证明你尽到了义务、应不负责任。

作为教师,遇到这种情况,实在令人委曲。不过只要你在现场,而且反复提醒了学生们注意安全,甚至于教了安全常识,那么你就没有责任,而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你不在现场,而让学生们自由活动,你得承担放任学生与未尽教育职责之责任,可能是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你在现场,但没有强调安全要求,也由学生自由活动,那么一样承担一定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按学生发生伤害的情况自行确定责任的分摊。

怎么说,对于小女孩的赔偿是学校负责的,但是学校付完责以后是会向你追偿的,也就是你最终的付钱。 现在的办法就是你想办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