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经被清算组进驻,但是好像还没有破产结果,可以对外付欠款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7:59:18
1、因清算组于2008年9月进驻公司,那么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应该是在9月以前。
2、法院一旦受理,则应指定管理人(即你说的清算组,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3、管理人接受后,原企业人员就不得插手了。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以,你的债权人需要要账,应向管理人申请,而不应向你追要。
4、这个期间,管理人须追要外部的欠款,别人欠你的钱应该索要,而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5、至于你说的连同你们集团一起起诉,因为你们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所以他只能按照最终的赔偿率得到部分偿付。
但是,如果你们的集团总公司为他的这笔债权提供了担保,则应先行偿付。然后你们的集团公司可以向破产企业管理人申报债权。
所以,你有资格不付款给他,并且如果你付了,是违法的。如果你的集团没有对这笔债务提供担保,他告你的集团,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申请破产后,申请破产的企业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法院指定清算机构进驻,公司的往来帐目是否停止必须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