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领导同意辞职又未提前三十天,公司说算我违约,不发我上月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3:24:52
三月25号在成都写的辞职报告,经理同意了,让28号买票回杭州办理交接手续,来到杭州后公司说未提前三十天告诉公司,说算是违约,要扣发三月份的工资算违约金,想问下这样合理吗?另外公司传给我张交接清单,我见经理写的日期是三月25号,于是离职日期写的是25号!这能不能算是我提出辞职未满三十天的证据! 分有点少 谢谢了 !!!

个人经验仅供参考:
1.你确实应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参见《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除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约定外。企业不得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参见《劳动 合同法》22.23.25条。所以,公司这么做是不合理的
3.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所以,单位应该给你开具《离职证明》一式二份。你一份。公司一份。
所以,如果公司说扣你工资算违约金不合理。一般你做完该做的交接工作。公司留你在那也没什么意义了。上一天班还是要付一天的工资的。

违约金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所谓没有提前30天辞职谈不上违约。扣工资更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内有条款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提出辞职,但是并没有关于劳动者提前提出辞职时间不满30天怎么处理的条款,单位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者提出辞职,单位或者同意,或者不同意。同意的话,那就是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这不存在违约,因为是双方同意的。而且办理交接是双方的行为,不是你单方面的行为。
如果单位不同意,劳动者30天之内还是单位员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30天后再去办理离职手续,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单位有权不给你办理交接,要求你30天后再交接,如果你自己提前跑了,单位可以算你旷工违纪,再按单位规定作扣工资等处罚。
但是你这种情况,单位扣你的工资于法无据,法律里没有这样的条款。

你只要记住一点,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除了竞业限制协议和培训协议之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任何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
也就是说合同中就算约定了也不生效,所以,用人单位无权要你承担违约金,懂了没?

一般你要找出他同意的证据才能证明你同意了的,要不然他到时不会承认你离职的,而且合同期内应该是提前30天向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管他批不批你走就没问题了, 如果他不同意你只能等30天之后理直气壮的走人,他不会少你一分钱的,还有像这种公司就是将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