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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4:33:38
因为教唆犯没有独立的罪名,只能按行为人所从事的具体犯罪定罪,也就是说教唆犯的罪的既遂与否是看具体犯罪是否既遂了.只要犯罪没有产生法定的后果,处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那么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就只能够按未遂处理. 比如,教唆一个人去杀人,该教唆人成立的是杀人罪,至于是否既遂是看杀人是否成功.目的是否达到.如果没有达到是为故意杀人未遂. 而似乎不管是否教唆成功了是么?比如说,行为人确实花了很大力气在被教唆身上,岂图使其杀人,这时被教唆者仍不为所动,这时是否只能认定教唆未遂,那这们的情况下罪名如何确定,还是无罪呢?如果这时被教唆者动心了,准备前往杀人了,但最终还是放弃了,这时教唆者就成功了,这时是构成了杀人未遂罪吧.这两者之间唯一的区别就是被教唆者是否有动心!而客观外在没有丝毫变化,教唆者本人主观方面也没有变化(都是相同的教唆力度),这就发生了天壤之别的后果!!这如何解释,合理吗?

个人意见,按照你所说的情况第一种情形应当是故意杀人(预备)而不是故意杀人(未遂),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犯罪人,教唆犯成立的前提是共同犯罪,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行为,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根本没有构成共同犯罪,此时,教唆人还处于准备阶段,就好比一个人准备了刀去杀人,但是始终没有实施行为,此时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在这里,被教唆人就好比是教唆人的一把刀而已,他只要没有去实行,则教唆人就应该成立 故意杀人(预备),同时不属于共同犯罪,被教唆人无罪。
第二种情况下,被教唆人已经开始实施行为,但是放弃,此时,成立共同犯罪,其罪名分别应该为教唆犯 故意杀人(未遂),被教唆人故意杀人(中止)
其中区别很大,并非你所说的没有区别。

没分,我不告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