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求助公司不给交保险,不给加班费,乱罚款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7:54:36
1、未经培训上岗,上岗期间造成机器故障。公司对我的处罚如下:1>罚款500 2>每月薪资降薪800 3>调离本职岗位。 请问此条叙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不给缴纳社会保险。 3、公司工作时间过长(无双休)加班时间每周均已超过36小时,部分员工超过50-60小时。 4、公司对加班员工不付加班工资.还强制加班,无故对不加班者进行处罚(公司讲可以调休,但是:我们根本就没机会调休.有时想调公司找理由不给调休)公司不给加班费给调休是否合法? 5、公司不提供免费工作餐及加班餐。 6、公司未经员工确认(签字)无故罚款。 7、公司工资发放不明确,不发工资单。8.与公司签定的合同都在公司,向公司要也不给. 请问以上所述是否都合法,如果不合法又违反了劳动法哪些条例.请根据以上问题详细解答.谢谢了!!!
我已经向劳动局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表,他们让我等,说要六十天.还说我的面试记录没用!只看合同. 但是我们公司签的合同上工资都是850.我的面试记录上有实际薪资.面试记录真的无效吗?
值得说明的是:公司在劳动局有关系!!! 六十天对我来说太长了,他们知道我去劳动局告他又以工作不积极为由降了我三百块工资!!!我该怎么办啊!!!
还有公司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应该说根本没有!就是他们想罚就罚!!!他们对我们的降薪以及罚款公司就没有相关规定可以依据!!!

劳动法 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