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应该补尝员工代通资金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5:47:55
本人有些疑问提出来请各位帮忙解答,谢谢!
以下是详细情况:
现深圳公司要搬迁至珠海,公司名称不同.如果不去珠海工作的人员公司要求写离职单,离职原因:自愿离职.并没有补发损失金给员工,已有人员辞职没得到补偿(只领取了所得的月工资).
问题是,我们与现公司2009年1月1日签订合同为期两年,合同上已注明工作地点为:深圳,珠海.
此点公司是否能做为不补偿的依据?
然而,08年我们有签公司提供的一份去珠海的申请单,是否也能成为公司不补偿员工损失的依据?
以上请各位分析,谢谢!

你所提的问题,第一是有关合同履行地的问题;第二是关于补偿金的问题。我逐条解答。
第一,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解释: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相关待遇标准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补偿金的问题。公司要求你们填写自愿离职申请,我个人认为,你可以不填写,公司若要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如果公司不支付,可以到所在地的劳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如果你签了自愿离职,当然公司不用补,通常应该签定好一个自愿离职但公司补偿如何如何,要在一张单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