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山林纠纷怎样认定,法律高手请支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2:10:37
我乡组与组之间村民发生山林纠纷,地名叫沙堡子,马路组李大福有1984年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水域承包证,关路组杨兴昌有1982年县革命委员会颁发的自留山证,四至界线与李大福的证一样,但地名却填为了硝洞堡(因为该地旁边有地名叫硝洞坨),通过调查多位当年的知情人,都说那里不叫硝洞堡,而杨兴昌称该地一直是他在管护,多方调查证实该地由马路组划分给李大福,但不知怎样以硝洞堡为名上了杨兴昌的自留山证,而李大福当年每当去看管时,杨兴昌就去武力干涉,导致李大福不敢去看,所以形成了杨兴昌看管多年的事实。请问杨兴昌的证对该地有无效力?该纠纷怎样认定、怎样处理才恰当?另怎样向县政府写调查建议报告,请高手给我写一份,不胜感激!!
非常感谢三楼的朋友 wsnimmdqingren,能不能说一下谁的证有效,该案该怎样处理??

一、应当以超越乡政府的职责范围为由请求县政府处理。山和林都是不动产,但必须区别看待,山权不管属于马路组还是属于关路组或某村,都必须属于集体,而不是个人。要解决林权问题,首先要解决山权问题,即山归哪个单位(组)所有的问题。显然这已是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争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一般县级政府会指令县级林业局具体承办,该单位有专门的调处山林纠纷的班子和人员,然后以县级政府的名义确权。乡政府现在应该做的,就是宣讲法律和政策,预防和制止双方武斗和采伐林木。《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二、调查建议报告。
(一)介绍山林权属纠纷初步调查情况
(二)乡政府的危机防范和应对措施
(三)建议
要解决林权的问题,首先必须解决山权的问题。《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因此,本府认为,对某村沙堡子的山权即林地所有权如何确认权属,归马路组或关路组哪个单位所有,已经超越法律规定的乡级政府的职责范围,本府不便于深入调查及无权作出行政确权决定。现建议县人民政府指令县林业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继续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应你要求,现予补充:关于谁的证有效问题,不能纯粹看证本身,而是要看证是怎么取得的,取得的过程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程序,或者有必要到县档案局或林业局等单位查阅发证的原始登记册,看登记册是否和证件登记内容相符,最好是找到当年的发证承办人核实。需要强调指出,要撤销某一证件的效力,必须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权力继承机关作出书面决定。
山林权属纠纷是指围绕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所发生的纠纷。历史上,由于林地的自由买卖,迁徙嫁娶的随带与赠送,使山林权属不断变迁转移,造成十分复杂的山林分布和权属关系,经过几代后,彼此牵扯不清。新中国成立后,虽然经过土改、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