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商标侵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0:33:25
在香港成立一家公司,字号名称是大陆某驰名商标,且属于相同行业。香港公司授权大陆公司在国内生产和销售产品,产品包装上打上香港公司的名称,且故意突出了其字号部分,即驰名商标。
现在国内驰名商标那家企业在大陆起诉该香港公司,同时起诉其在国内的经销商。
请问:
1、香港公司可以不去应诉吗?因为香港公司是受香港法律的保护,依法成立的。
2、香港公司缺席宣判,判决书是否对香港公司有法律效力?香港公司是否必须履行?
3、香港公司在香港本土非实际经营,也无任何资产,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在开庭前,已经办理了公司名称变更,这种情况,大陆法院的判决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4、如果香港公司不履行判决,香港公司的股东是否会成为被告?股东是大陆人。
请详细回答,最好有相关法律法规,谢谢。

非常感谢deathstand,再继续请问:
1、香港公司确实是皮包公司,注册地址和电话都是香港秘书公司提供的,公司注册资金1万港币,无实际经营行为。这种情况如何追究其股东责任?应由谁来向股东追究责任?
2、追究股东责任?是不是意味着香港公司股东要全额承担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万分感谢!

大家回答有出入,“adnet2028”和“郑州律师杨影”能否详细解释下,谢谢。

回答如下:

1.就算是香港法律保护的合法公司,在大陆被起诉也有应诉义务,其义务与大陆其他法人实体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履行义务没有任何不同。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大陆与香港民事诉讼进行的相关司法解释,香港律政司在大陆法院要求下有协助义务,需要协助送达传票。如果香港公司不应诉,以缺席判决论。

2.香港公司缺席判决不影响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仍然必须履行。考虑到大陆公司同时起诉香港公司与内地经销商,所以肯定存在责任分配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及港澳台也属于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有较长的答辩期,审限以及执行期限,所以香港公司的履行很可能晚于内地经销商,执行起来所需时间也较长(因为需要香港司法机关的协助),但是不存在不需履行的可能。

3.判决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事后的名称变更不影响变更前的法律责任追究,因为根据现行公司法,即使变更名称,办公地点,仍然是原来的经营实体,哪怕分立合并这种情况仍然需要承担之前主体存在的法律责任。

同时,大陆公司追讨的本就是他的商标侵权行为,只要损失已经发生而且追讨还在诉讼时效之内,就不以香港公司以后的行为作为转移,

主要问题是香港公司没有任何资产的话,执行就比较困难了,香港的破产法比我们宽松,公司破产了就很难追究了。建议可以在起诉书中要求内地经销商与香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即使香港公司无力履行,大陆经销商也必须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只享有赔偿后再向香港公司追讨的权利,这样对大陆公司是最有利的,因为经销商资产在内地,执行更容易快捷。

4.如果香港公司不履行判决,股东是否承责不可一概而论。根据现行公司法,如果可以证明公司存在本身就是为了从事非法交易或者根本没有实际资产(所谓皮包公司),那么股东就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否则股东以出资为限承责,此时也就是说公司无力承责就破产,股东无额外责任。

股东是哪里的人并不影响上述判断标准,只不过如果股东是外国人将产生适用法律以及涉外诉讼的问题。一般而言,如果无法证明香港公司以诈骗为主业,那么直接起诉股东是不可以的。

希望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