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分税制管理有什么变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2:34:53
企业所得税的管理2002年办营业执照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2008年新所得税法执行后,管理是否有变动,国家税总的规定文件文号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政策解析

(一)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对2009年起新工啇注册登记的纳税人,以缴纳的主体税种划分,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凡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逐步过渡和实现新办企业纳税人在一个税务机关管理。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占25%以上的,全部在国税征收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全部在国税征收管理。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三)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强调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纳税人在同一税务机关管理,既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又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五)重新调整后的征管范围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以缴纳的主体税种划分征管归属。难于划分的,原则上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凡第一项业务属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凡第一项业务属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