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的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8:13:20
明明在幼儿园被同学亮亮打伤了,(幼儿园是国营的事业单位)明明的父母感到老师的监督和管教不力才导致这样的事发生,于是便找到园长要求处理此事,园长却又把这事推到亮亮和老师身上,叫父母找他们,这一举动使明明的父母十分的气愤,
问:
1该幼儿园是否归教育局管辖还是归哪个部门管辖,
2如果明明父母把幼园的事告到上级管理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维持处理决定,明明父母要起诉的话告哪个?
3此案中如果提起诉讼的话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否一定要经过行政部门的裁定或者决定不服才能起诉,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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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案中如果提起诉讼的话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比如幼儿圆的主管部门踢皮球的决定是不是行政裁决,明明的父母想把主管部门和亮亮的监护人一起告到法庭上是不是属于行政诉讼)

1、归教育局
2、告幼儿园(相对人)
3、不是,属于民事诉讼。
不是,行政部门的裁定是只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是可以选择的。

1.归教育局,可以到教育局投诉。
2.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伤害的,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亮亮的监护人也要承担责任。
3.属于民事诉讼,告幼儿园,和明明的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该幼儿园是归教育局管辖;
2、上级主管部门只是行政管理。对于损害赔偿,上级主管部门只能是调解,不能就此作出决定。如果你只是就损害赔偿进行诉讼,你只能起诉亮亮及其监护人父母和还有幼儿园(如未改制,还应该将其开办单位---国营的事业单位列为被告)。
3、你所说的事情属于民事诉讼;依法不一定非得经过行政裁决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具体的要看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