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破产重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2:54:15
这是我第二次问这个问题,第一次没人答
1、欲重组一定要先破产吗?不破产可否重组。
2、破产重组后,债务如何解决?
3、破产重组与破产保护有何差别?
4、重组后将由谁接管?
请懂的朋友告知,谢谢

一.重组不是先破产.
  企业重组制度,也称企业更生 ,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公司出现破产原因的危险而又有再生希望时,为防止企业破产,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企业实施强制管理,以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重组其目的不在于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而使其从主体上归于消灭,因而有异于破产程序;其手段为积极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与重整企业的利益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故又异于只能消极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的和解程序。

  三.美国《破产法》管辖着公司如何停止经营或如何走出债务深渊的行为。当一个公司临近山穷水尽之境地时,可以援引《破产法》第十一章来“重组”业务,争取再度赢利。破产公司,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如果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
  一般来讲,如果公司申请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破产,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变成废纸一张,因为如果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负债大于资产),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此外,公司资产经清算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后,往往所剩无几。
  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而不是第七章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第十一章规定了一些复兴公司业务的程序,也确有一些公司重组计划成功,重新开始赢利。但有些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

  四.重组有了其他部门干涉,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