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为什么要加犯罪(嫌疑)人?假设判5年,5年(有期徒刑)?括号的类容不能省略吗,我认为是多于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0:27:46
有和无又有什么区别和意义?

因为现实中,如果按照法律程序的话,分为三个阶段即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阶段和法院阶段。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称呼即为犯罪嫌疑人,另外的两个阶段为被告人。
第二个问题:5年分为有期徒刑和缓刑。
总之,称呼不同主要是用于区分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刑罚。
希望以上解答能给你带来帮助!

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人

罪犯和犯罪人基本是一个概念,区别是前者已经被惩处,而后者未必已经落案;而犯罪(嫌疑)人明显是另一个概念,未被终审前犯罪(嫌疑)人仍不是罪犯,而只是嫌疑人,是被限制了某些权力的公民。

5年(有期徒刑)表面看是多余,但是如果是5年(监外执行)呢,又或者保外就医呢。还有些地区的5年有期徒刑可以在小农场里度过,实际是未被约束自由的。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相接,下限与拘役相联,中间跨度很大,具有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种劳动是强制性的,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实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编辑本段]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