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经济法辩答案例,超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5:43:56
王汉、张阳和李春于2007年9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万元和15000元成立了合伙企业旺财商社。三人共分配利润6000元。2007年12月,三人发生矛盾,张阳扬言退出合伙企业,并抽走自己的10000元投资。王汉与李春经查帐发现:旺财商社的亏损为3000元。到2008年4月,合伙企业共亏损5000元。因此,王汉、李春打算解散旺财商社,并通知四海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前来清算债务,但四海公司并未做出回应。至此,王汉与李春宣告旺财商社解散,二人分别得商社4000和2000元物品,但对债务未作处理。
旺财商社的债权人四海公司得知旺财商社解散的消息后,其找到张阳索讨5000元债款。张阳声称其早已退出旺财商社,其对商社的债务没有责任,于是,四海公司有找到王汉所要债款。王汉说,我们按比例分摊债务,应为我只占商社6分之1的的股份,所以之负责偿还800元,四海公司中最后只好找李春还债,李春却说:“商社欠四海公司的债,三个合伙人都有份,既然王、张二人不还,自己也不承担责任,即使要还,也是用其分到的商社商社商品进行抵债。”
最后,四海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
问题:
1、、解散前,通知四海公司(原告)于规定日期内来清算所欠债务,但四海公司没有及时回复,解散后的四海商社还需偿还四海公司的债务吗?
2、、已退伙的张阳应不应该偿还债务?
3、、被告(张阳,王汉,李春)应如何解决此事?
补充:抱歉,上述第一行是10000元,多打了一个“万”字!

1、《合伙企业法》第88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本法同时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本案中并未确定清算人,所以第88条规定的时效不成立,旺财商社仍应就其债务承担责任。
2、张阳的“退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同时偿还债务。
3、由于是合伙企业,三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三人中的任何一个主张全部债权,三个人不得拒绝,三人内部在按比例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