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通行权的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5:14:02
我家被别人围到只剩屋檐出入,一直通行的是别人的地方,已有几十年之久。现在摩托车,种田的拖拉机,都不能出入。对生活,生产都非常不便。请问相邻通行权有没有什么标准。(已协商不了)可以告上法庭吗?都是邻居的原因,没有人肯帮我们做证已经通行了几十年。
我是想问必经通道有没有什么标准?我现在人可以出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便于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载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01 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可以起诉。

没有绝对的标准,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法官认为有必要就是有必要。这个一般人都有常识判断吧。

邻地通行权,又称“必要通行权”、“相邻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