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议付行风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5:03:09
我是银行国际结算部门的审单员.现在遇到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经手的一票出口信用证,因提单上签署的是贷代的章,与后面补打上去的船东名称之间代理关系没有表明.国外开证行提出不符,而我方银行在向国外寄单时并未发现该不符点.现在出口商要求我方银行向国外抗辨,请问应该以怎样的理由抗辨? 这个不符点属不属于实质性不符呢? 如果国外进口商有心拒付,我方就很被动了.应该怎么处理呢?请经验丰富的前辈们赐教!急盼!

UCP600第20条你去看看就知道是不是实质不符了。提单签署人的身份是必须要表明的。
也就是说要有carrier的名称,也要有签署的人与carrier是什么关系是要表明的。一般不会真的拒付,可能就是降低就可以解决的。

比较专业啊,学习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