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实名实人举报索贿有什么法律方面的风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3:18:09
一名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业管辖范围捏造一些莫须有的情况向我索要钱物。迫于当时的形式,我明知是捏造也不能揭穿,被迫满足了他的要求!此人拿到钱物以后由于那些捏造的情况脱离了他的控制,导致情况的失控。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由此请问,如果我直接向纪检机关反映此情况(非信件、非匿名,我亲自反映此情况),我需要面对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要点一:我没有直接的证据能证明他向我索要并收取过钱物。但是有一些间接的证据!

要点二:因为迫于当时的情况,给予其钱物完全是属于被迫,我的行为是行贿吗?需要付法律责任吗?

要点三:先不考虑他给我造成的损失所牵扯的民事或者经济责任,我想了解的只是走纪检部门这条途径所需面对的情况!

呵呵,想到情况再补充了!3Q

一、匿名举报的证据效力远不如实名有效。纪检、检察部门会为你保密,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行为也不会暴露你的身份。
  二、调查、收集直接证据的责任不在你,而在纪检部门或检察部门。
  三、最高人民检查院,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
  索取他人财务,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四、1、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目的并非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新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并不能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为其谋取正当利益的行为则可以构成受贿罪;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行为人索取财物的,依据新刑法规定构成受贿罪。但对于被索取人来说,则可能有不同的结论。如果是虽然被勒索,但最终没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自然不可能成立行贿罪;
  3、 上述情况下,给予了财物,如何认定?我国新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中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从刑法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如果被索贿人所获得的是正当的利益,则不存在有行贿罪的可能。如果被索贿人最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也不是行贿。但结果被索贿人最终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则应该认定为行贿罪。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袁 博

首先,不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只有故意捏造证据陷害别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才会涉嫌犯罪,如果是误告不会追究责任。
第二,你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也可以向检察院举报,如果检察院认为根据这些间接证据他可能涉嫌受贿罪的话,会立案会去调查。这不是民事诉讼,原告必须完全举证证明自己诉讼请求,刑事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主要依靠公检法机关。
第三、刑法关于行贿罪第二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不以行贿罪论。因此你是否构成行贿罪取决于你是否取得不不当利益。

第一:匿名举报的证据效力远不如实名有效。纪检、检察部门会为你保密,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行为也不会暴露你的身份。

第二:调查、收集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