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拆迁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3:53:36
父亲在10几年前将分得的公有房承租人名字写为女儿,家人当时均未对此提出异议。5年前父亲死亡,女儿出嫁,母亲独人一直使用该房至今。但目前由于拆迁,拆迁公司将该房的拆迁赔偿费用一并赔偿给了女儿,母亲及其他儿女以女儿没权分配该房屋的赔偿费为由将女儿告上法庭。请问,女儿有权利单独享有该笔拆迁赔偿费用吗?

女儿有权单独享有该笔拆迁赔偿费用。
1、公房的产权人为政府部门或其他企业,是分配给公民或职工的的一种社会福利,该公民或职工与产权人之间是一种房屋的租赁关系。
2、公房拆迁和其他房屋拆迁一样,其补偿款是补偿给产权人和房屋的承租人的,承租人为女儿,她当然有权取得补偿款。
3、母亲和其他子女要求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补偿款的发放是依照《拆迁管理条例》和当地的实施办法作出的,依法登记在册的承租人有权取得,其他人要求分配没有法律依据。

公房拆迁和其他房屋拆迁一样,其补偿款是补偿给产权人和房屋的承租人的,承租人为女儿,她当然有权取得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