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能同时报销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6:44:22
在社保中,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同属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是自己交一部分,单位交一部分,自己的部分会打入医保卡中,用在买药时消费使用,单位交的部分会加入社保基金统筹,用于我们生病时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
生育保险的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后者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进行报销;而生育津贴,女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商业保险中,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两个单独的保险险种,按需求自行购买。
商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报销原则类似于社医保,一般就是作为社医保的补充。
商业保险中的生育保险,投保有限制,一般就是怀孕28周之前购买,保险责任包括:妊娠及分娩身故、全残,妊娠疾病,流产,新生儿先天性畸形及新生儿身故。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所购买保额进行赔付。
一般来说,生孩子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只有在参加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的前提下,又参加了生孩子医疗保险,才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政策,一般来说,生孩子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