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是什么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9:27:41
谢谢!!

保险中确定标的物价值和保险价值可能还略有不同。我估计您是想问如何确定投保财产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出险时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因为财产保险多数是不定值保险,投保时虽然确定了保险金额,但无法做到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完全一致。多数标的的保险价值在保险期间内是变化的而不是一个固定的值。虽然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高出保险价值部分无效,但因为买保险的目的就是要买安全感,而保险费率又是很低的,因此在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要宁高不低,以免日后一旦出险出险不足额投保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

简单说的话,大致有以下几种:
1、帐面原值法。按财务帐面记录的原值。适用于价值变化不大的财产。
2、帐面原值加成法。部分资产可能比帐面原值已增值,可以根据原值再加成确定。适用于部分固定资产如房屋等投保财产保险,或者货运险中的货物标的加成一定的利润率。
3、帐面现值法。扣除折旧后的价值。适用于部分设备类的固定资产或者较长时间的存货投保财产保险或货运保险。
4、重置价值法。根据重新建造或购置同类型资产的价值确定。一般适用于固定资产类的,如房屋和部分机器设备投保财产保险。
5、评估价值法。对于部分价值难以确定的标的,采用专家或评估公司的评估价作为保险价值。适用于艺术品或其他标的投保财产保险或货物运输保险。
6、市场价值法。根据现在市场上同类型标的的价值。适用于部分办公设备等更新换代较快的产品投保财产保险。
7、帐面余额法。对于流动资产如存货等,以最近12个月帐面任意一个月的余额作为保险金额。但出险时以实际当月的货物数量和价格来核定价值。
8、约定价值法。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这种方法用的较少。

但无论何种方法,出险时的价值和投保时的价值可能不一样,理赔依据的是条款中规定的方法或者是双方都认可的方法,和投保时确定价值的方法不一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