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和法官有关系,其他法官心知肚明,徇私枉法、程序违法、官官相护。一审、二审、再审,每审错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4:08:05
事由与理由:
第一,温州鹿城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陈伟人冒充经济庭干预,有通话时间记录话费单及举报信为证,法院均不予理睬;
第二,2005温鹿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未下来开庭时,审判长蔡谢群没有宣布法官回避规定,且开庭前没有下达合议庭人员名单,李俊法官私下将自己姓名用手写违规添加进档案;
第三,鹿城法院按单方意见委托《浙江方圆公正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方圆”)派来的鉴定人员,鉴定书上签名是张宝荣、张宗良两人,实际只来张宗良一人,不符合鉴定规定。“方圆”只提供他们的聘书复印件,没有提供他们的司法鉴定执业资格证书,也没有提供他们的激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被鉴定的50wco2振镜式激光打标机,未经厂家调试(无厂家调试认可签字),鉴定人员带走的鉴定样品,未经任何质证,鉴定书所写内容伪造、虚假;(附“方圆”鉴定书一份)
第四,被申诉方长久不承认自己老公和上海厂家签订购销合同,经中院笔迹鉴定后,确定是他本人所签。被诉方多次欺骗法院,扰乱判案的公正。法官却对此真凭实据不予理睬,避而不谈;(附被申诉人丈夫吴少钏(吴碧华)与上海光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
第五,温州中院2006温民二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法官错误套用2003年未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是2005年才提出的)。并错误地判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是否有瑕疵并不导致鉴定结论必然无效......”,不是有瑕疵,而是他们根本没有激光技术鉴定资格;
第六,2007温民二监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官官相护,支持错判,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受错判申诉案件,一错再错地予以驳回。

补充:我的案件发生在2003年非典袭击时期。一审的审判长是蔡谢群,她在陈伟人,李俊两位法官赤膊上阵的授意下,开庭时没有宣布法官回避规定。她说自己很忙,开庭前未阅过案件宗卷,对案情不了解,基本上由违规参审的李俊主宰。当我方发言时,李俊拼命地在蔡法官旁边指手画脚,不让蔡法官听取我方之发言。在蔡法官未看过案件宗卷和没听到我方发言的情况下,休庭一小时期间,蔡法官在听取李俊的卖力袒护后,竟不需要回去仔细阅卷而当场轻率表态。当鹿城法院2005温鹿民二初字第562号判决书下来后,我

楼主我很理解你的心情,真的!我自己的案子也是一审判我胜诉,结果公司又去了中院上诉,照理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中院就应该驳回维持原判,但中院的审判长仅凭一个一小时的谈话笔录,而且还是由代理审判员进行的谈话笔录就把一审基层法院通过几次开庭和由人民陪审员合议的情况下就把案子给翻了!而且根本没有适用法律依据!说到底就只是凭他的一句话而已,庭审时对方律师就当我面说过,他们中院高院一直去的,都能说上话的!事实证明,他们的确能说上话,现在不理解的是法院到底是护民还是害民!!
对于中国现行的法制真的是不敢恭维啊,每年去北京上访的人有多少!尽管如此,我还是选择了不停的信访并准备去北京上访了!
楼主,不管怎么样,我支持你!
法院太黑了,政府太黑了,人民拿什么去相信你们啊!
中国的司法还有没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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