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因公司劳动合同内容与事实不符最终未签定合同,是否可以仲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9:38:17
于2007年9月入职,直至2008年5月才收到公司的合同。由于公司劳动合同中,有一些关键性内容与事实不符,因此,在签字栏上方,我加注了一些内容。(后面附上),寄回公司总部后,公司始终没有盖章回寄给我。今年2月份,我正式从这家公司离职了。走以前,还问询过人力资源部,为什么我的合同一直没有寄回给我。答复是:公司的法务部门认为我的加注的内容不行。(为什么不说,就说不行)。因此不能盖章。

请教权威人士:这种情况下,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以下内容是我在之前的劳动合同中加注的内容:

1,本人薪金金额以工资条上所示为****元,(合同中与实际金额不符)。

2,本人于2007年9月入职A公司,(2008年5月与本人签订合同的是集团下的一个新成立的公司,暂称之B公司),因何故,何时变更为本人的劳动关系对应方,直至当时,没有收到相关告知信息。

3,本人于2007年9月入职A公司,至于2008年5月即将与B公司,即本合同之甲方签立生效日(假设为公司会盖章),期间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未办旦社会保险。

求助:

当时会在合同上写那么多,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亲眼目睹了公司里其他同事离职后的仲裁经历,都是未签合同和未办理社保的,上海的几名同事拿到赔偿了,而北京这边有两名同事到现在连强制执行都还没有拿到赔偿。

离职一个月了,所以想快点解决掉。公司还拖欠几千元的费用报销到现在都还没有给我。本想拿到报销款再去仲裁,但现在看,马上要超过六十天的期限了。所以比较着急。希望专业人士帮忙确认下,以上情况是否是可以仲裁的。
百常感谢几位专家的及时回复与指导。心里踏实多了。另外关于具体的薪金金额,我在仔细看地公司每个月发邮件的工资条,上面把每位员工的薪水都分成了若干部分,比如“加班费啊(每月都是固定的450元,但其实公司的考勤规定只有法定假日加班才会支付加班费,正常休息日及工作日延长工作都是以倒休的方式解决,所以我们是不可能每个月都有加班费的,而且还那么固定)。再比如“住房补贴”,“膳食补贴”啊(这些补贴公司也有明文的规章,我是不属于给发补贴的范围的)。还有通讯补贴啊(每个月其实是单发到我们的工资卡里的,但是还是会在工资卡里

广东胡律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关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公司没有把合同寄还给你,其实对于你来说就是未签劳动合同,你只要能提供与这家公司有事实劳动关系,你就可以要求其给予双倍工资(以实发的工资为准)的赔偿;

3、申请劳动仲裁,只要你的报销凭证在,那就是你的,公司是必须给你补齐的。

1、我认为你有很多错误的认识,首先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不是60天,而是一年。
2、你当然可以申请仲裁,并且可以要求: A:单位为你补交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B:用人单位未与你签定劳动合同。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没有签定的话,从08年1月1日开始到你离职这段时间,每个月需要支付你双倍工资。这点对你有力,因为公司需要证明劳动合同给过你,他们证明不了,除非他们拿出当时你签国字的那份合同,如果拿出那份合同,反而对他们又不利,所以,可以说单位“里外不是人”。
3、如果单位拖欠你报销费用的话,你可以去劳动局把这点也加进去,要求单位支付,不过这一点可能仲裁不一定会支持,因为这个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属于仲裁范围。
PS:我是劳动局的,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1.现在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不是六个月。
2.其实公司没有和您签署劳动合同对您而言也并非是件坏事,您只要有证据,就应当以实际的劳动内容为准,比如工资数额问题。
3.您和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提出工资单、上岗证、工作证等作为证据。工资单、上岗证或者其他证据上显示的单位应作为被告(A公司或者B公司)
4.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应报销的费用、补缴社保,同时可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如果您在2008年12月之前离开公司的,则支付到您离开之日)的双倍工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根据相关劳动方面的法律,你于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