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事业单位离休后触犯法律入狱、刑满释放后的养老金的待遇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0:04:50
我有位老人已离休多年,因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在2006年被判刑三年(2006年老人已71岁了)2009年已开满释放(老人现已74岁了),我的这位老人是新疆奎屯市机关的离休人员。请问刑满释放后工资待遇问题怎么解决?
是否执行: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司法部 公安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年2月6日 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还有其它相关的文件吗?
老人是事业单位的,不是企业单位的,也能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吗?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享受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
还是这个规定,没有改变。

1、离休干部被判刑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收回。?
2、离休干部刑满释放后,其养老金改按建国前退休干部待遇,比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 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办理。即“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 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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