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有精神病人监护人无能力行使监护权的时候国家有什么政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8:50:33
唉 是我的老岳母 没有老伴 她以前信佛 我们这头十年前我们这有个地方盖庙 她把所有的东西都捐庙上了非要去出家 在那个庙上呆了一个月就回来了 说庙上不是正修 开始租房子住 她就一个女儿 也就是我老婆 我和我老婆挣得钱根本就不够的 还得供我念四年纪的女儿 头半个月我老婆做了次引产 她听说了 非要来我家伺候她女儿 非不走了 说我们的房子是她的 给她女儿天天吃小米粥鸡蛋 我老婆吃的都哭 这闹的 让人跟本扛不了天天骂人使劲喊着骂 说的全是莫名其妙的话 主要是孩子很小啊 主要是不想我女儿在我们这样的环境 怎么办呢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以此确定监护人是否有能力】

然后,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就是说没有监护人了(包括监护人无能力的),按此款处理】

广东胡律师;

无能力行使监护权的监护人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权,由其他直系亲属来监护。

《民法通则》第13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可以变更监护人,改由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监护

可以去法院变更监护人,可以由单位或居委会行使监护,有其他近亲属的也可变更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