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2个标准的相关信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2:59:49
1、“溢油事故应对时,采用消油剂的生态考虑”的标准
2、室内二氧化碳浓缩物评定室内空气质量和通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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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条 溢油应急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台作业情况及海域环境、资源状况;
二、溢油风险分析;
三、溢油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 作业者应在作业前将溢油应急计划报海区主管部门审查。海区主管部门对溢油
应急计划如有异议,可以责令作业者予以重新制定、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 作业者应根据油田开发规模、风险分析情况等,配置相应的各种应急设备,使
其具有处置与油田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溢油事故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海上设施含油污水的排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颁布的有关国家标准。
一、机舱、机房和甲板含油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
2—83)》。
二、采油工业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
4—85)》。
三、含油污水在排放前不得稀释和加入消油剂进行预处理。
四、采油工业污水排放时,应按《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分析方法》的要求取样检
测,并将测得结果记录于“防污记录簿”中。
检测分析仪器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正式产品。
第十四条 钻井作业试油前,作业者应通知海区主管部门。试油期间,作业者应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油类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 使用水基泥浆时,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向水基泥浆中加入油类,如必须加入油
类时,应在“防污记录簿”上记录油的种类、数量;含油水基泥浆排放前,应通知海区主
管部门,并提交含油水基泥浆样品;含油量超过10%(重量)的水基泥浆,禁止向海中
排放。含油量低于10%(重量)的水基泥浆,回收确有困难、经海区主管部门批准,可
以向海中排放,但应交纳排污费。
含油水基泥浆排放前不得加入消油剂进行处理。
需使用油基泥浆时,应使用低毒油基泥浆;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使钻屑与泥浆得到充分
的分离;油基泥浆必须回收,不得排入海中;钻屑中的油含量超过15%(重量)时,禁
止排放入海。含油量低于15%(重量)的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