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时效期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2:58:21
案例:一青年因为矛盾被人击伤,去医院治疗对方付医疗费私了。出院时医院说伤势无大碍。2年后由于伤势未治疗彻底(或伤到要害)出现严重病发证,无药可救。请问在此案例中,伤者可以追究医院或伤人者的责任吗?有没有法律依据。对时效期有没有要求?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如果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给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所以伤者从发现之日起1年内是可以追究伤人者的责任的;当然需要收集一些证据.
如果还有具体问题可以通过(百度HI)和我交流.

个人观点:我觉得你可以追究医院的责任,这好象是没有什么期限吧。因为医院在那时候充当的角色是治病。那么,既然他们说没有大碍了,那么就是肯定的话。然而在两年后因为没有完全好的病情而得了并发症,这就是医院的责任,因为在没有好的情况下然病人出院,就是医院的不负责任。所以,建议你追究医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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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超过了诉讼期限.

这个事故意伤害罪,不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所以你可以起诉他故意伤害罪,对于医院,是误诊,自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个案件中,2者都可以分别起诉。对于医院的诉讼时效,你在发现严重的并发症后2年内起诉都是有效的。什么一年诉讼时效,别听他瞎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诉讼时效是5年(法定刑不足5年的犯罪诉讼时效是5年),这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刑在5年以下。

可以追究医院责任,因为医院在那时候充当的角色是治病。那么,既然他们说没有大碍了,那么就是肯定的话。然而在两年后因为没有完全好的病情而得了并发症,这就是医院的责任,因为在没有好的情况下然病人出院,就是医院的不负责任。

时效应当从医院出具重病诊断证明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