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workvisa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9:37:33
几个月前 得到香港一家公司的聘用 并签署了合同,然后准备资料交给香港公司,有他们负责向入境处递交所有资料开始办理workvisa。由于得到了香港公司的聘用,不就后我就离职等待workvisa办理妥当后就去hk工作。可使最近香港公司说入境处拒绝我入港工作的申请,我已经跟公司签署了聘用合同,而且我为去hk工作也辞去了以前的工作,现在竹篮打水一场空,请问我能否要求对方公司对我做出经济补偿(毕竟我有合同在手啊)
合同中没有“以获得香港出入境有关机构的最后批准为准”之类的句子。而且香港公司也没有语言or书面向我告知,香港工作签证的不确定性。

补充回答:如果聘用合同没有最后香港入境处的最后决定权的话,说明你们双方签订合同时都有过失(没有明文约定)。至于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成为你(合同的一方)状告另一方的理由?我看不容易。看来需要你围绕“聘用公司违约”的问题找些证据才行。他们的确有告知你香港工作签证的不确定性。但是问题在于这个“拒绝你工作签证”的理由,谁都不知道,聘用你的公司可以说是因为你“不合格”才造成的申请失败。
总之,我想一个告知义务,即便是你打赢了官司,获得赔偿仅仅是精神上的,经济上你可能因为有关律师和法庭费用让你承担更多损失。

首先,在你或者你委托(法律上是你自己要亲自办理有关申请的)聘用你的公司申请香港工作签证时,你需要出具目前工作单位的“允许你到香港工作的证明信”(相信香港入境处的文件是有此要求的,但是至于是否你委托的公司办理了此函件没有不得而知)。所以,从这一个细节来看,香港入境处没有漏洞可以找。
次之,帮助你申请工作签证的单位,负有一定责任(起码是告知责任)。因为他们可能冒充你目前的工作单位,给香港入境处发了上述的《同意函》,或者没有填写类似的内容,也没有肯定地向你本人告知,香港工作签证的不确定性。
再次,我不知道你手中的聘用合同中有否“以获得香港出入境有关机构的最后批准为准”之类的句子,否则,他们有一定告知的责任。
总之,我的意见是:1)告发香港出入境处,不容易,因为你手中没有他们违规的证据;2)要求聘用你的公司赔偿,是有可能的,但是上述的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如何规定,将成为你能否得到补偿的关键!!!3)先例是有的,但是跟你的情形不完全一致。就你的情况,我看可以按照他们签订合同后,因为他们原因终止合同造成他们违约,按照他们违约终止合同的有关条款对他们进行处罚或者补偿你,我看可行!(尤其是如果他们伪造文件,更是容易成为你的证据~)

劝你算了,其实你与香港公司所签合同仍未正式生效,仍未开始上班,你要求这公司给你经济补偿是不可能,也不会成功,况且你自己也没有足够财力去支持采取法律行动告香港公司,你又人在国内,不易告得成,你本身也有做错之处,建议你就当一个教训经历,专心去另寻工作才是上策有用,你已数个月没做工没收入,但肚子天天仍要吃饭,我为你好

没有补偿。

可以完全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