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官司里面的证据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0:28:29
我同别人的一个经济案件,暂时没有什么证据,只有一个证人证言以及一个对方发给我的一个电子邮件里面清楚的记载了对方应该给我的资金,是用对方公司邮件发送的,我的邮箱是126的接收。
请问,电子邮件能作为证据嘛?要如何证实?
请出示法律条文,因为我不是很懂法律,谢谢!

所谓证据,就是能证明一切客观真实情况的事实。诉讼证据,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

  我国立法上早有突破,并在相关法律上加以规定。比如《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证据理论界的解释是,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也有人认为称为音像资料更准确。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十一条更是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一次这样明白地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确定为书面形式,即把电子邮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证明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约定和有关事实。

  从以上的说明可以看出,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电子邮件可以成为证据的地位早已确定。你打算以对方的电子邮件来证明对方应该给你的资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电子证据有其特殊性: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我认为你可以采取如下一些方法来履行你的举证责任:

  (1)在可能实现的条件下,还可以申请公证,即由公证机关对计算机里储存的信息和原始状态进行记录并进行公证。

  (5)为了增加电子证据的效力,也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直接到网络(服务机)上提取证据,这样的证据比存放在网络终端(客户机)上或移动存储设备上的证据相比,其证明效力是大大高于后者的。有些电子邮件还有电子签名。

  (6)提醒注意一点:即你的电子邮件的签名应显示你身份证上的姓名,而不是你的英文名,否则,到时你还得证明该英文名就是你本人。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利用电子邮件来做为证据使用,虽然法律上认可,实践中也有操作,但其程序复杂,增加了当事人举证的难度。我认为,最好还是有其他证据来证明更好。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