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子法院判了,却陪不了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1:43:56
一个案例:一名外地打工人员05年6月在广州打工时被老外给抢劫杀害了,到07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了疑犯死刑,并且在08年4月执行了枪决,民事赔偿部分判了14.6W的死亡赔偿金,但是疑犯是外国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不了。

请问:现在国家是否有对无法执行赔偿的受害者有部分的赔偿的政策?
如果有,需要向广州市人民法院的那个部门提交书面样子的材料?

1、“但是疑犯是外国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不了”:
(1)也不是就一定执行不了:如果涉案罪犯所在国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可以按司法协助协议中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向其所在国法院申请执行;
(2)如果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主: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3)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其所在国法院申请执行:但其所在国法院一般会先行审理或要求按该国法律起诉审理。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2、“现在国家是否有对无法执行赔偿的受害者有部分的赔偿的政策?
如果有,需要向广州市人民法院的那个部门提交书面样子的材料?”:
(1)不是部分“赔偿”:国家对犯罪人的个人犯罪行为不负责任、也就没有“赔偿”的义务。而是:刑事受害人的国家“补偿”,也就是说:在受害人得不到加害人应负的赔偿时,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偿”:赔偿是义务,但补偿不是。
(2)刑事受害人的国家补偿: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只是全部有部分地区开始试行、探索,最早的可能是山东青岛,已有部分省、地区法院开始有这个制度,但广东有没有俺不太清楚。
(3)建议:向广州市中院咨询是否有这个制度、如何申请。

做涉外案子应当是有涉外资格的代理机构来做,
你去咨询一下,做过涉外的律师代理机构。
至于材料 到时候 律师就会告诉你了

找劳动局
这种事现在中央政策很重视的

这种情况确实少见

咱们来分析这个问题 有时候不能从法律角度

现实中执行难 本身就是很常见的 像这种 被执行人财产在国外的就更是难上加难

个人认为 上访是一个好办法 上访的目的不是执行 而是由一个上访的记录和书面

答复 中院执行不了 也要下 中止执行通知书 咱们先拿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