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小区高楼坠物,无人承认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3:44:26
姐姐休假回来看我,昨天中午站在我家的小区楼下取摩托车,无端被楼上业主刚洗好的拖把砸到手导致骨折。
已报案,可110只做了简单的记录,连肇事的拖把证物也没有取回去,因物业公司说拖把就放在原处,导致昨天晚上拖把遗失。
后和物业公司一起去找肇事的业主,整栋大楼无一也只承认此事。
请问这事情开发商“因阳台设在进出的门洞上”和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当”是否有责任?
因当事人假期短,当事人离开后,我是否还有权起诉?
再则我也比较忙,此事是否可以先找物业公司索赔,然后由物业公司去全权起诉和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受伤,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非建筑物所有者或者建筑物使用者能够自己举证自己不是侵权人,其他加害的建筑物所有者或者建筑物使用人都需要担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坠物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属过错推定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损害后果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完成举证责任,若加害人不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即推定其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离开后你是可以代理起诉的
如果据你所说是小区业主的拖把,告物业比较难,建议你告业主民事侵权,从民法上说,如果没有人承认的话,就必须由该栋楼的所有业主共同承担责任
至于是找物业还是业主,建议你自己找律师诉讼,要指望物业公司为你维权,确实不太可能
具体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建议你找律师哦~
至于110,有笔录就可以当作证据了,拖把不见了也没什么大问题,至于110不作为,这个很难告的,不建议楼主进行行政诉讼

广东胡律师:

当事人可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上面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小区所有人或物业管理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你找物业公司全权委托起诉和处理的想法太不现实,物业公司就本身存在责任,建议还是找个专业的律师维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法条我们可以看出,首先致人损害的物体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有责任,你可以先告物业。然后本条适用无过错过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要承担侵权责任,是不是感觉很不错呀,呵呵。但是你是没有权利提起诉讼的,忙的话可以委托律师呀

起诉110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