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没到,可以无故解除合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6:46:23
大家好,我是沈阳人,我的父亲今年52岁,还有3年就退休了,以前是交通局下属装卸公司的工人,后来单位倒闭,在1995来到沈阳五爱客运站工作,一直没有合同,直到2004年才开始签署合同并且交纳保险,在今年1月份,和单位签署了新的1年合同,3月份的时候单位流传要裁人,但是在4月初的时候,单位突然通知不用在来上班了,理由是我父亲身体不好,但是我父亲身体健康,并且单位并没有组织过体检,无法证明我父亲身体有病,父亲在这个单位工工作15年,一直兢兢业业,没有犯过一点错误,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没有给出合理理由,也没有书面通知或者签署离职文件,就这么莫名其妙的不让工作,请问这样是否合法,如不合法的,我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应该获得怎么的赔偿,希望大家帮忙,给一些意见,父亲最近心思很重,很是上火,故上网向大家求助。

广东胡律师:

单位无故解雇你父亲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父亲可以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一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您工作时间是14年,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是14个月工资,另外可以要求其给予08年元旦至09年元旦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协商不成,那就只能举证与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了,可以参照以下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卡,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只要举出上述的第一项、第二项或是第五项其中一个,就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剩下的就需要根据上面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单位举证不能的话,就会支持劳动关系存在。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去向当地的劳动监察,信访。请求法律援助

当然不合法了!到单位所在区的劳动局进行仲裁。
不但要求经济补偿金,还得要求补缴95年至04年的保险
不明白的打电话问12333

当地应该有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