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在北京新成立的餐饮业所得税在哪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6:59:59
我刚接手一家餐饮单位,前任会计跟我交接时说不对国税,所有税务都对地税交,她没给我任何税务申报过的表格,她不是专门干会计的,很多事都做的很粗略。我去地税问了,地税的人说08年新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一律在国税交。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该听谁的?在地税申报界面倒是有企业所得税一项,但我发现,几乎所有企业,即使所得税在国税已经缴纳的企业,在地税申报界面都有地税企业所得税那一项。因为我代理几家企业的会计,原本在国税用数字证书申报过企业所得税的户,在地税里仍然有企业所得税一项。那么我想请高手指点一下,我这个餐饮企业就在地税申报企业所得税行吗?即使与地税人员说的不一致,这样可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件规定: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因此,贵公司是2008年设立登记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应当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果地税接收了您企业所得税申报,并征收了企业所得税是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所以,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不会干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因此,贵公司要想所有的纳税事项都在地税办理的话,只能是先注销,然后重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否则的话,贵公司还得向国、地分别申报其各自征管的税种。

在国税缴纳